【以案释法】小区绿化不可肆意破坏
发布日期: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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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6日09时41分,奉贤区庄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庄行镇某小区一处房屋时,发现该处房屋西侧有植物被清除的痕迹,涉嫌损坏绿化,经现场园林公司鉴定为绿篱(珊瑚)。经测量,被损坏绿篱南北长26米。现场发现施工负责人,未发现业主,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各一份,施工负责人一一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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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3日09时58分,庄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至现场对其损坏绿化的行为进行整改验收,发现原来该处房屋西侧被损坏的绿化已经补种,整改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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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0日14时18分,当事人前来接受谈话处理,确认其损坏绿化的事实,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签字确认。


根据绿化养护单位出具的绿化补偿款标准,庄行镇人民政府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违法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来源:奉贤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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