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虹口城管四川北路街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街面日常巡查时发现山阴路路面有明显车痕,沿山阴路至长山路后发现有一辆履带式挖掘机停靠在长山路边。
现场工程负责人称该辆履带车属于其所在公司,因在山阴路附近有工程,又无处停放,便开上路停至长山路上,执法人员遂开具相关文书约谈该公司负责人。
经调查,当事人将履带车用平板车运输至该工程路段内,为图方便,当事人心存侥幸,在未对路面实施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将履带车行驶在城市道路上作业。
约谈中,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工程合同,执法人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及时整改履带车行驶在城市道路上的行为。
最终,因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且该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路面损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川北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此提醒: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根据车身重量会造成路面不同程度的破损,且极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存在较大隐患。
如确有项目需要该类工程车,务必提前到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虹城说法
普法内容介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