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崇明区庙镇城管中队接到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的反映,辖区内某砂石材料堆场存在砂石未覆盖,产生扬尘的情况。根据案件移送线索,执法人员立即来到该砂石材料堆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堆场堆放的主要是砂石、水泥块等建筑材料,堆场内部分地面未进行硬化处理,部分砂石未覆盖防尘网。
执法人员当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约谈了该砂石材料堆场的负责人,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采取有效扬尘污染措施,将整改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城管执法队员对其作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了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并表示将积极配合整改。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