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河步道风景美,违法行为莫上道
发布日期:2023-11-20


近日,普陀城管长风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12345投诉,反映苏州河步道上有不少房产中介发放宣传品、摆放宣传板,阻碍通行。


执法队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某房产中介人员正在散发房产小广告。执法队员当即制止该违法行为,并开具法律文书,约谈房产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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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海全面实施滨水公共空间改造提升,先后实现了黄浦江核心段45公里岸线、苏州河中心城区42公里岸线贯通,昔日的“工业锈带”逐步蜕变为今天水清、岸美、宜游的“生活秀带”,也吸引了大量游客驻足。房产中介人员在苏州河步道上散发房产小广告的行为,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影响步道内正常活动秩序。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甚至暂停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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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水公共空间,应是市民朋友安心游玩、赏景之所,而不应成为商家散发广告、挖掘潜在商机之处。下一步,长风综合执法队将继续加强巡查执法,让水清岸绿的城市滨水空间,真正成为市民身边高品质的亲水空间。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四十八条:滨水公共空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市绿化市容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第二十条第五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六款: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或者散发宣传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知通信工具号码使用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


来源:普陀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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