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总“吃土”?长三角城管向扬尘说不!
发布日期: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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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关乎群众健康,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为守护城市蓝天白云,长三角城管持续开展扬尘治理专项执法行动,不断提高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上海市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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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城管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处路段未采取防尘措施,导致尘土飞扬,影响行人。经调查,该路段处于广粤路,由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道路大修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防尘网等措施。执法队立案调查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约谈当事人,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表示会按要求采取防尘措施。


处理结果  


综合执法队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及时疏导当事人情绪、解答当事人疑惑,促使当事人理解执法的必要性,争取到当事人的配合执法,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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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黄兴路XX弄小区内施工单位在搭建脚手架进行施工时,只对部分区域设置了密目式安全网,且现场工人打磨墙面导致扬尘产生。执法人员责令小区内施工现场负责人停止施工,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经调查确认,施工单位为T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施工期间未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文明施工,导致扬尘外扬。


处理结果  


最终执法队员对该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法对涉事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适用法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规范中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文明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符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和运行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工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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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城管江川中队近日对辖区内的露天仓库和堆场进行了扬尘防治的专项检查工作。在此次检查中,中队队员发现了一处露天堆场存在扬尘污染问题,该堆场堆放的黄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来防治扬尘污染。针对这一问题,江川中队队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向其普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告知其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杜绝产生扬尘污染,切实维护大气环境。


处理结果  


闵行城管江川中队队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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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城管积极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以解决建设工地扬尘对周边居民和市容环境造成的影响。在此次整治工作中,执法队员对金汇镇镇域内某工地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处工地存在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


处理结果  


针对这一问题,执法队员立即进行现场拍摄取证,并向施工负责人了解情况。在确认了责任主体并固定相关证据后,执法队员约谈了负责人员,向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给予了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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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崇明区庙镇城管中队接到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的反映,辖区内某砂石材料堆场存在砂石未覆盖,产生扬尘的情况。根据案件移送线索,执法人员立即来到该砂石材料堆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堆场堆放的主要是砂石、水泥块等建筑材料,堆场内部分地面未进行硬化处理,部分砂石未覆盖防尘网。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约谈了该砂石材料堆场的负责人,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采取有效扬尘污染措施,将整改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城管执法队员对其作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了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并表示将积极配合整改。


适用法条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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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3日,江阴市华士镇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华士镇人民路时,发现有施工人员正在开挖管道并将开挖出来的泥土倾倒在人民路上造成扬尘污染,立即进行调查。经查,江阴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华士镇某污水处理厂的部分管道开挖,施工人员把开挖出来的泥土堆放至人民路路面,对于堆放的泥土只覆盖一部分,未能做到全覆盖,导致扬尘污染。现场勘查时,该公司负责人在场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该公司负责人对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  


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适用法条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钢铁、火电、建材等企业和港口码头、建设工地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和物料堆放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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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民胜路的某房地产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园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根据违法线索,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对施工单位展开询问调查取证。经核实,事发当日施工单位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裸土未全覆盖、冲洗设施不能正常工作,导致扬尘污染问题严重。


处理结果  


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队员在经过调查和取证后,确认该建筑工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且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影响。据此,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违法单位作出了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扬尘治理,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浙江省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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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州市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武康中队加强了对辖区内建筑工地的扬尘治理执法检查。在接到春晖小学附近大气污染指标高的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有针对性地对附近相关区域的建筑工地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并在春晖街与志远北路交叉口西北侧某建筑工地附近发现有大量扬尘。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该工地施工单位使用打磨机打磨墙体立面时,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楼道等降尘抑尘措施,同时存在部分打磨机集尘袋集尘不到位的情况,导致扬尘外溢。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向施工单位制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施工单位已采取定期洒水、规范集尘袋集尘等措施降尘抑尘,并对操作员工进行了教育培训。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安徽省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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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7日15时,宁国市城管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某工地内堆存工程渣土但未进行有效覆盖。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留存现场照片及说明。经查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初次违法,在宁国市城管执法局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宁国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处罚。


适用法条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城管、上海市杨浦区城管、上海市闵行区城管、上海市奉贤区城管、上海市崇明区城管、江苏省无锡市城管、江苏省工业园区城管、浙江省湖州市城管、安徽省宣城市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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