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临时占用道路,影响行人安全,必须罚!
发布日期:2023-11-24


走在本不宽敞的路上突然被一堆建筑垃圾挡住部分去路绕道而走,这种糟心场景你是否也曾遇到过?


近日,虹口城管四川北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反映川公路四川北路南侧人行道及部分车行道发现有大量建筑垃圾堆在该处堆放,临时占用道路后的通行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不仅影响市容市貌更妨碍通行,为行人安全埋下了隐患的种子。


为此,四川北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该《检查建议书》后立即至该处核实具体情况,发现确有未进行全覆盖和未全封闭围挡的建筑垃圾。


经查,该行为是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为,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曹某在现场时确认行为属实,执法队员遂开具相关法律文书,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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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中,该公司负责人确认曹某为该公司员工并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合同,本次违法行为是该公司为了赶工程进度,忽略了文明施工有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要设置围挡予以全封闭的要求。


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


最终,因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且该违法行为未造成行人安全事故,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虹  城  说  法


普法内容介绍: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虹口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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