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家装修追求“空间”?“生命墙”红线碰不得!
发布日期:2023-11-27


基本案情


装修新家本是一件值得喜悦的事情,但在9月伴随着吴泾镇某市民在执法文书上确认签字确认,至此,损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一案已经调查完毕,进入处罚阶段。一桩喜事何以发展如此?


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有些业主为了营造更大的室内空间或者更广阔的视野空间,盲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屡见不鲜。9月1号,闵行区吴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了一名热心居民通过12345平台的诉求,在吴泾镇广南路的一个小区内,有一户正在装修的业主,存在涉嫌损坏房屋承重构件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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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赶至现场,协同物业、居委和专业的房屋质量检测站的工作人员,一同对该户进行勘验。经现场取证发现,该户有2处墙体有构件被拆除的痕迹。根据房屋相关图纸,结合房屋受力体系及同户型比对等综合分析,这户业主所拆除的2处构件均为房屋重要的承重构件。执法队员当即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勒令业主停止施工并到中队说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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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经调查询问,业主承认自己出于想多使用一些房屋的室内空间与开拓更好的视野空间的想法,做出了拆除2出承重构件的行为。执法队员向该业主宣传了4·28哈尔滨私拆承重墙事件,耐心的向该业主说明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引发破坏性后果,当事人表示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会积极配合城管部门,请专业的第三方修复机构进行整改补救。9月末,执法队员收到了来自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竣工验收报告,该户破坏承重结构行为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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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公共安全大于天!吴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呼吁:市民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施工,严禁出现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切莫肆意妄为,害人害己。同时,吴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将持续推动执法普法同步进行,加强与物业、居委三方联动,强化装修申报登记,建立常态化预防机制,共同做好源头把控,维护好居民群众安全。


《法律适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闵行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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