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当事人“躲猫猫”逃避执法 多部门联合破解难题
发布日期:2023-12-04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4日,普陀区长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12345投诉,反映香樟路某住宅小区某室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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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向业主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确实存在承重结构被损坏的情况。


但当执法队员再次联系当事人时,其玩起了“躲猫猫”,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敲门不开。为了找到当事人,执法队员先后通过物业、派出所、计生办、市场监管所、社保部门,终于得知其为上海某知名财务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执法队员立马找到该公司,向相关负责人说明事由、释明法律后果,在其协助下,终于成功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最终处以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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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执法队还专门就当事人不配合执法问题,与公安部门、检察院召开了交流研讨会。公安部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进行罚款甚至拘留。检察院表示,依据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城管领域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行为的,可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检察部门。


在法律的权威下,任何欲以“躲猫猫”方式逃避执法的行为,终将不能得逞。普陀城管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以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捍卫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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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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