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依法拆除违章搭建,共建和谐美丽家园
发布日期:2023-12-07

 

  近日,虹口区江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12345投诉举报反映在文迁路某处,有居民正在违法搭建建筑物,执法队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赶至现场检查。

 

  经查,该处楼房与沿街商铺相邻,一楼存在新搭建的建筑物,面积约4.2平方米。

 

  执法队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后通过走访群众、实地勘察与居委物业询问了解,确认搭建人为房屋实际居住产权人,执法队员向业主与现场施工人员耐心说明后,对业主开具《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业主积极配合工作,在一周内对违章搭建物进行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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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江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发挥高效率和及时性的工作优势,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同时,加大执法宣传力度,通过小区广播、张贴通知等方式,向居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违法建筑的危害性,提醒大家共同努力打造一个规范有序、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虹  城  说  法

  

  普法内容介绍: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虹口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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