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午,嘉定区外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中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汇宝路某厂区露天堆场存在黄沙、石子等建材裸露在外的现象。执法队员对企业负责人普及了法律法规,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约谈企业负责人到中队进一步了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原先这些物料是堆放在室内仓库的,后因存在部分违章情况就拆除了,尚未及时修补,没意识到物料裸露在外了,会抓紧做好覆盖、积极配合整改。
10月23日,执法队员来到现场复查,发现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执法队员对该企业负责人再次进行了普法教育和督促,就物料堆放、周边环境保障、扬尘覆盖设施配置等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检查,要求企业负责人加强各项措施,确保工作做实做细。鉴于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