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零容忍、出重拳!清退非法砂石料场
发布日期:2023-12-19

蓝天白云下,突然尘土飞扬

远处那高高堆起的,不是山

竟是非法砂石加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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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浦东新区祝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市民投诉,称华洲路某地块内有人疑似加工砂石,导致附近尘土飞扬,影响周边环境。城管队员立即赶往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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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画面

  到达该处后,城管队员发现了一处露天砂石加工场,现场发现一套再生石流水线,利用机械将砖渣石料粉碎,砖渣石料和粉碎后的砂石露天堆放,现场无有效防尘措施,对周边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该处料场未取得任何手续即投入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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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未批先产,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管队员责令现场负责人立即停工停产,配合城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并在整改期限内拆除、清退全部机械设备和砂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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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祝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监督该点位完成清场。

  砂石是建筑行业必需的材料之一,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非法进行制砂生产,对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等工作带来影响。浦东城管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此类影响人居环境的非法加工点;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浦东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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