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鸠占鹊巢谋私利 执法为民还原貌
发布日期:2023-12-27

 

  案件过程

  近日,虹口城管曲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居民投诉,运光路某小区内一处公共区域被沿街商铺自行圈用,希望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经查看,该小区沿马路的一家商铺将毗邻小区位置的空地用木质材料、塑料棚等围成一处工作空间,空间内摆放杂物等,长约3米,宽2名,面积约为6平方米。

  执法人员向周围群众、居委、物业了解详细情况后,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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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表示,为做生意方便,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处占为己有。通过与执法人员的进一步沟通,当事人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违法,表示将立即整改并接受行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执法队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住宅小区公共空间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建、占用。小区是居民群众的大“家”,维护小区内的美丽整洁,是每位业主的责任。为图一己之私,而罔顾公共利益,占用公共部位的行为实不可取。

  曲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力度,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虹城说法

  普法内容介绍: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虹口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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