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装门?占用公共空间啦!
发布日期:2023-12-29

 

  小区公共空间属于业主共有,但往往存在个别业主不懂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将公共空间占为己有,这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近日,闵行区吴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吴泾城管中队)接到12345投诉,反映小区*号楼有业主在自家门口一片公共区域安装了铝合金门,并在这部分空间内放置鞋柜等私人物品,将原本属于公用空间的部位占为己有,希望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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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旧小区情况复杂,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查看,执法队员首先找到小区居委人员,了解该住户的基本情况,在居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执法队员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是位老人,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对自己的私人物品看的特别珍贵,认为加装一扇门,自己家也会更安全些。

  鉴于当事人是老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是特别清晰,执法队员耐心劝导,给当事人限期自行整改的机会。当事人起初不愿配合整改,执法队员耐心普法、告知违法后果,不主动配合整改将面临的行政处罚措施。经过沟通,当事人意识到占用公用空间带来的危害,对法律有了敬畏之心,态度逐渐转变,表示将配合整改。次日,执法队员来到现场进行复查,当事人的铝合金门已经拆除,回归到原始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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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的工作中,吴泾城管中队将充分发挥城管社区工作站(室)作用,积极开展城管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加强监督管理,通过不定期巡查的方式,防止占用公共区域 “回潮”现象的发生,努力优化小区公共环境,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闵行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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