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江城管佘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投诉,辖区内某别墅小区内存在违法搭建,执法队员接诉后立即前往现场,经现场查看,该小区某号房屋主体旁俨然矗立一处已搭建完成的违法建筑。
经执法队员现场与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其现场无法提供物业对违法搭建的劝阻制止或者上报证明。后在案件办理询问过程中,该公司物业经理称该处建筑物搭建已久,物业发现时已搭建完成,当时无法定性,故未发放违法行为告知单也未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法行为未制止未上报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以及参考裁量基准,佘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涉事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是社区管理与违法行为发现的基础源头,大多数的违法行为就是因为源头未及时制止,导致问题扩大化,造成极恶劣影响,希望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吸取教训,恪守职责,做好源头管控与上报工作。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