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拆房扬尘没措施? 宝山城管迅速出击!
发布日期:2024-01-05

 

  我们这处地方拆房子,现场全是灰,

  家里还有两个老人!谁来管管?

  2023年12月下旬,宝山城管罗泾中队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反映罗泾镇合众村某处房屋拆除现场全是灰,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执法队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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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队员现场勘察发现投诉地址门前确有房屋拆除工作进行,现场未发现设置洒水、喷淋等相关设施设备,也未对建筑垃圾进行有效覆盖。经查,该处房屋拆除工作由某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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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郭某受公司法人委托前来中队接受调查,郭某表示该工程已经结束且该处拆房过程中一直有洒水降尘措施,并出示了相关视频证据,认为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执法队员向其出示相关调查证据,证实在现场调查时,该处正在进行现场作业且没有任何防尘降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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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即,执法队员对郭某进行普法教育,告知房屋拆除的全过程都应有防尘降尘措施,后续收尾工作也应有防尘降尘措施,且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否则,拆除房屋产生的扬尘会严重影响到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最终,郭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所有责任由其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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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复查,现场已对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滤网覆盖,同时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鉴于当事人整改及时、有效,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1100元的决定。中队及时将处理和整改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

 法小贴士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来源:宝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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