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重视!露天焚烧危险又违法
发布日期:2024-01-08

 

  进入秋冬季节,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现象也进入了“高发季”。为有效预防露天焚烧行为的发生,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居民日常生活的困扰,闵行区吴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吴泾城管中队)加大了日常巡查力度,加强对重点点位的巡查防范。

  烟雾缭绕,还伴着焦味飘出……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空地上有人在焚烧垃圾,周边飘散着白烟和焦味。

  执法队员当场责令焚烧人停止垃圾焚烧的行为,并当场将火扑灭。在教育沟通中发现,当事人对露天焚烧垃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于相关环保法规不以为意,为图方便省事,就将垃圾就地焚烧,不仅污染环境,还容易留下安全隐患甚至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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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执法队员依法开具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立即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诫其今后不得再随意进行乱焚烧。

  之后,吴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加强执法力度,联合村居委发放宣传资料,强化居民法律意识,让环保法规宣传深入乡镇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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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露天焚烧垃圾是违法行为

危害环境的同时还存在安全隐患

请广大市民切勿贪图方便焚烧垃圾

  【普法小贴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闵行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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