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徐汇区湖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在东湖路某处沿街店铺在沿街橱窗处安装了户外广告设施。执法队员随即前往现场检查该处户外广告设施是否办理了相应的手续。
经过现场调查发现,该户商家近期推销自家商铺内饮品,因此在商户沿街玻璃橱窗处安装电子屏,对外循环播放广告,用作户外广告设施。后经执法队员调查,该商户未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执法队员随即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到期后,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改正,也未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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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在执法队员的普法教育下,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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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对违反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制定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设置新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通过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