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静安城管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第一网格工作站接居民投诉称广中西路某小区公共场地上存在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的行为,严重影响其他住户。接报后,执法队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
经现场初步检查,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的物品是多家业主共同堆放的,作为私人休息场所使用,存在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同时也影响小区其他居民的生活环境。
执法人员随即在属地居委会的配合下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地向当事人们阐明了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并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与调查询问通知书。
下阶段,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依托城管社区工作室,加强与居委、物业的沟通联系,对于小区内违法搭建、擅自占用物业公共部位、楼道堆物等违法行为,必将严格执法,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