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建筑垃圾不可随意堆放
发布日期:2024-01-26

 

  建筑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需要专业的收运单位进行处理,擅自挪动或随意倾倒装修垃圾,不仅严重影响市容环境,还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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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黄浦城管五里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至龙华东路时,执法人员发现某小区有散装的建筑垃圾在露天堆放。经了解,该垃圾是由某建筑公司堆放至此。执法人员找到该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向其了解情况。该项目负责人辩称,由于年末人手较紧,建筑工人只是暂时把这些建筑垃圾堆放在此,稍后会安排工人进行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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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向其告知,装修垃圾不装袋,随意堆放在小区停车位,违反了《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作为一家经营多年的建筑公司,更应该认识到规范堆放建筑垃圾,维护环境整洁的重要性。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尽快消除堆放的装修垃圾。次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下一步,五里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依托城管社区工作室,在小区内组织开展各类普法宣传,全力维护辖区环境整洁,进一步提升市民群众居住幸福感。

  法律小贴士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黄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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