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处置擅自占用公共部位,维护市民居住安全
发布日期:2024-01-31

 

  建筑物内住宅或经营性用房的共有部分属于本幢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现实中常被部分业主侵占,这不仅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造成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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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黄浦城管小东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投诉:中华路某小区某栋楼的部分4层居民,在3层商铺平台堆放了大量杂物。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发现居民擅自种植绿化、堆放花架等杂物占用共有部分面积约为300平方米;且没有做好排水装置,容易造成排水不畅、蚊虫滋生、产生异味,导致下层商铺漏水,严重的还会破坏屋顶的防水层和隔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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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队员立即联系涉事业主,告知其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是违法行为,要求业主及时清除堆物。在限期整改期限后,执法队员发现仍有部分堆物未及时清除。中队队联合街道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现场累计清理杂物1500袋,还小区居民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下一阶段,小东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类擅自占用公有部分的行为,保障辖区内整洁的市容环境和良好的公共秩序。同时,发挥城管工作室宣传引导的作用,通过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的守法意识。

法律小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对什么是共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也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来源:黄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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