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好心”闯了祸,小区树木切勿擅自砍伐
发布日期:2024-02-01

 

前言

  近日,徐汇区康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居民来自12345平台的举报,称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有擅自砍伐树木的情况。接报后,执法队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查看,在投诉人反映的楼栋东侧绿地上发现一棵树木自根部离地10厘米处被砍断。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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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队员现场进行测量,在拍照取证后,立即联系物业负责人询问情况。经过勘察测量,该棵被砍伐的树木为香樟树,胸径为44.6厘米。中队约谈物业经理配合调查,经了解,该棵树木歪斜生长,致使一户居民家外墙出现开裂,物业接到居民反映后,曾做过征询工作,但在程序未完成且未上报的情况下,就擅自将树木砍伐了。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如需砍伐树木的,必须取得绿化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经过执法队员的耐心宣教,该物业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自身由于对绿化法规不熟悉,才做出了擅自砍伐的行为,表态愿意配合执法队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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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康健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擅自砍伐树木10棵以下,处绿化补偿标准5至7倍的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叁仟贰佰贰拾元整。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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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来源:徐汇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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