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守护“脚底下的安全”,普陀的他们对擅自占用盲道说不!
发布日期:2024-02-02

 

  盲道作为无障碍设施,是城市道路建设重要配套设施,为视觉障碍者引导行走和辨认方向,提供行路方便与安全。然而,盲道被随意占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仅会对视觉障碍者日常出行造成不便,甚至会对其生命安全造成影响。

  近日,普陀城管宜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交通路中山北路附近有一台铲车停放在盲道上已有2天了。交通路作为一条交通要道,来往车辆车速较快,来往的行人为了避开这辆铲车,无不“另辟蹊径”走了非机动车道,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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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队员立即在现场开展调查取证,经测量,该铲车占用盲道长约5.3米,宽约0.3米,总面积约为1.59平方米,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长约5.3米,宽约1.84米。通过铲车上的联系电话,执法队员联系上了铲车的主人并要求其到中队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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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调查询问得知,铲车的主人为附近工地的铲车司机,后续在附近还有工程,便将铲车停放在该处。同时,铲车的主人也对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宜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已经对该案件立案调查。

  无障碍设施是城市发展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标尺之一。接下来,“小宜城管”将继续加强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监督整治力度,全力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让宜川更具“温度”。

最后,让我们再跟着

“小宜城管”一起了解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法律法规吧

法条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公告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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