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张贴不可取 遵守规范显文明
发布日期:2024-02-05

 

  近日,杨浦城管延吉中队接到居民反映,内江二村一幢居民楼通道内被张贴多张纸质宣传品,内容为“某某健身”招募会员,影响楼道整洁与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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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根据广告信息找到健身房位置,发现该健身房正在装修,尚未开业。执法人员立即约谈筹备该处健身房开业的负责人于某某。据于某某陈述,为扩大健身场馆传播渠道,吸引更多潜在客户,他自己出钱请外包宣传团队对该社区居民楼进行张贴宣传,该张贴行为无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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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责令于某某限期清除张贴的“小广告”。经复查,上述居民楼里依旧有若干纸质宣传品未清除。当事人于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以张贴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违法行为,最终当事人于某某被执法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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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道内的乱张贴清理工作不仅要耗费大量人力资源,且清洁过程中多有难以擦除或铲除后墙皮随之脱落的情况,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为有效遏制“五乱”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将在日常巡查中继续加大对非法发布宣传品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提醒辖区内企业商铺遵守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或者散发宣传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知通信工具号码使用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

来源:杨浦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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