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奉贤城管青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在青村镇青茂路111弄宝业荟萃雅苑,有业主存在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经多次劝阻无效后请求我单位进行查处。
该业主对阳台外貌破坏后的样子
阳台原本的外貌(其他同户型)
我中队执法队员立即对此现象开展调查,经过实地勘察以及调阅原始施工设计图纸后发现该小区某号某室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阳台外侧外立面上的装饰条进行了拆除,破坏了房屋外貌,执法队员对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执法队员前去现场验收时,发现当事人只进行了部分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
该处阳台和大门的施工设计图
由于当事人未在责令改正通知书给定时间范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故我中队按照程序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三)破坏房屋外貌。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