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广告横幅 提升城市“颜值”
发布日期:2024-02-05

 

  近期,普陀城管真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为契机,对辖区内广告张贴、悬挂、散发等行为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在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对主干道进行排查,对悬挂在围栏、树木、建筑物外墙上,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环境的各类宣传标语进行依法处置。

  在巡查中,执法队员发现某家政服务企业擅自在建筑物两侧悬挂长横幅进行广告宣传,存在因设置不当在风中“乱舞”对过往行人和车辆具有安全隐患的风险。检查中,执法队员还发现辖区内两家同品牌面包店正值店庆活动,便擅自通过在其店铺建筑物门框两侧悬挂宣传横幅来吸引顾客,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

  执法队员坚持教育和整治并行的理念,分别与三家店铺负责人和店员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最终在执法队员的耐心交流下,三家店铺的负责人均表示意识到了悬挂宣传品影响了市容环境,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清除,并接受了行政处罚。

  执法队员通过对辖区内的商户、市民的宣传普法中,不少商户纷纷表示认可和赞同,意识到在开展促销宣传活动中,要合规合法,不能影响市容环境。在执法队员的协助下,商户当场清除了悬挂的宣传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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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协助商户清除横幅

  下一步,真如城管将继续加强道路巡查频次,对存在擅自乱悬挂宣传品(横幅)的行为进行常态化管理,不断巩固文明城区的创建成果,不断提升城市面貌。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或者散发宣传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知通信工具号码使用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

来源:普陀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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