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陀城管石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辖区内工地的日常巡查中,发现铜川路某工地的工人生活区域内,存在湿垃圾桶中混合投放干垃圾、可回收垃圾的现象。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取证,并第一时间联系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表示,该区域内设有专门的垃圾收集站,并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但由于临近春节假期,工地项目逐步进入收尾阶段,管理人员无法及时有效管理,导致混投现象比较严重。

执法人员随即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刻停止混投,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里。一天后,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工地检查,发现该区域依然存在干湿垃圾、可回收垃圾的现象。负责人表示已经加派人手,积极整改,但在管理人员看不见的时候,还是有工人“随便丢”、“顺手丢”。
至此,执法人员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受罚,后续会提高重视,加强管理力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一方面,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在员工的普法宣传力度,强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重要性,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另一方面,通过增设专门的管理人员,或配备高效的监督设备,全方位、不间断地做好垃圾分类的各项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是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同发力、精准施策、久久为功,需要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与、主动作为。接下来,石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强化建筑工地的巡查监管力度,主动出击、不定期不定时抽查,不遗余力地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让建筑工地成为低碳生活新时尚的“漏网之鱼”,为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积极贡献城管力量。
法条链接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第五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