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油烟扰民惹人烦 联合执法治顽疾
发布日期:2024-02-09

 

  近日,嘉定城管安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市民投诉,称安辰路方泰五金城内存在油烟扰民行为,中队接诉后,立即前往现场确认情况。经过现场核实,确认产生油烟扰民行为的商户位于园区一处厂房的门卫处,房屋内被布置成为了一处简易厨房,售卖小吃零食给厂区附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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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该商铺的铺面为厂房门卫用房,经营时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因此中队会同方泰五金城管理单位,联合方泰市场监管所,共同对该处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开展联合执法。

  行动中,三方执法管理部门共同约谈铺面业主,告知其未取得许可擅自售卖食物的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而其作为餐饮商铺,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也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开启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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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要求,对业主进行普法宣传,告知其无证无照经营售卖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开启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影响周边市民,督促业主消除安全隐患,强化责任担当意识,规范守法经营。商铺业主表示愿意配合整改,暂停营业,取得资质后,按规开启油烟净化设施,规范记录台账,开展合法经营,避免油烟扰民问题复发。

  安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完善辖区内餐饮油烟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在做好日常巡查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同市场、环保等部门联动协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多措并举切实解决辖区内油烟扰民问题,营造宜居生活环境。

【以案释法】

  处罚事项:

 对无证无照饮食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未取得相关证照)。

  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来源:嘉定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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