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切莫让盲道变“忙道”
发布日期:2024-02-20

 

案情简介

  虹口城管欧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于近期收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一份《检察建议书》,反映位于曲阳路四平路口某银行门口经常有机动车长时间在人行道盲道上方停车,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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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检察建议书》后执法队非常重视,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检查。经过多日连续检查,确定该处机动车停车占用人行道上无障碍设施(盲道)的情况一直存在,并非偶发事件。

  经了解,该银行负责人解释这些占用无障碍设施(盲道)停放的车辆均为银行客户临时停放。执法人员指出,银行作为该处业主方,有义务规范机动车停放,放任占用无障碍设施(盲道)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法队遂以涉嫌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对该银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银行其对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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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几日执法人员再到现场进行多次复查,发现当事人已经对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予以整改,在门前划定了禁止停车线,还设置了障碍物阻拦停车,并安排保安加强值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虹  城  说  法

  《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基层执法队伍,有职责依据检察机关开具的《检察建议书》对执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普法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来源:虹口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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