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快速处置 坚决遏制违法搭建行为
发布日期:2024-02-22

 

  近日,杨浦城管江浦中队收到12345热线工单,反映双辽支路X弄X号101室正在搭建天井。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室天井内确有正在搭建的情况。该天井内已用厚木板封闭大部分,并且搭建人并无相关行政许可。执法人员随即完成现场检查笔录,责令该搭建人停止建设并在24小时内自行拆除正在搭建的建筑物。

  立案后,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处房屋产权信息,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过执法人员深入细致地宣传普法,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主动拆除该处正在搭建的建筑物。两日后,执法人员前往该室复查,当事人已拆除正在搭建的建筑物,该室天井已经恢复原状。此案现已办结。

  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执法人员多次联合物业和居委,积极与业主沟通,共同促成了违法建筑的拆除。本案发生地是一处老小区,此次快速处置不仅有效地遏制了违法搭建行为,也提高了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公共意识。下一步,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托社区工作室,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保障市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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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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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后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来源:杨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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