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私自占用公共部位?岂能任意妄为
发布日期:2024-02-26

 

案情

  近日,崇明城管东平镇中队接群众投诉举报,在辖区一小区内有人占用公共部位安装橱柜。执法人员接投诉后,联合物业赶至现场。

  现场检查发现,该楼层过道内安装了一组木质橱柜,占地面积为1.5平方米。执法人员向业主进行了宣传教育,阐明了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行为的危害性及违法性,并依法向业主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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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意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并承诺尽快拆除。后经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在整改期限内自行拆除了该处橱柜。

  物业共用部分为业主共同所有,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都无权私自占用,良好的社区环境需要大家每一个人的努力,千万不能因一己之私而损公共利益,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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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课堂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公共部分。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公共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崇明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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