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道”?不,这里是“人行道”!
发布日期:2024-03-12

随着共享单车在城市中的普及

给市民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有效解决了公共交通出行

“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然而,随着共享单车的数量不断增加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现象也日趋严重

尤其是地铁站出入口附近问题更为突出

车辆在人行道上大量堆积

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

还给公共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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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山路街道辖区内地铁八号线西藏北路站紧邻居民区,前后换乘站点丰富,每天早上都会有许多市民骑共享单车过来乘坐地铁。虽然街道安排了多名管理人员在地铁口维持秩序,但由于现场停放的共享单车数量过于庞大,且直到晚上下班时段前都不会明显减少,极大地侵占了市民的公共出行空间,给其他市民的正常出行带来了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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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多次收到市民反映情况后,静安城管宝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联系到了辖区内三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负责人,要求他们加强对共享单车的日常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并即刻将地铁站附近非机动车停车线外的共享单车全部调配到其他区域。对于通知发出后两小时内仍未及时清运的共享单车,执法队员联系了区街道市容非机动车清运保障车辆,将非机动车停车线外的共享单车全部运送至指定停放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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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单车普及的本意是为了给市民出行来带便利,但疏于管理的共享单车反而会给市民出行带来困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下一步,宝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对地铁站附近重点时间段内共享单车的调度情况进行巡查关注,并做好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沟通、敦促工作,切实保障市民群众的通勤安全,共同打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停放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二小时内予以清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清理车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静安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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