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松江城管永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谷水佳苑市民投诉,反应自家楼栋电梯内有居民抽烟,电梯门一打开就有浓重烟味,希望城管部门能够核实并加强禁烟控烟力度。
接到投诉后,城管队员快速到场查看,发现该楼栋电梯内无醒目禁烟标志,电梯内可闻到明显烟味。随后执法人员来到小区物业,通过调取电梯监控,锁定了当事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说明电梯内吸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表示将积极改正,避免再犯。同时,执法人员也对物业公司开展了宣传,要求物业公司切实履行禁烟宣传工作。随后,物业公司也按照要求在小区电梯内张贴了禁烟标志。
电梯间是相对封闭的场所,气味散播慢,在电梯间抽烟不仅会影响后续的乘梯人,还可能造成火灾隐患。《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永丰城管呼吁,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的健康,请勿在电梯轿厢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
法条链接:
公民个人: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职责: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