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饲养宠物,殊途须同“规”
发布日期:2024-03-18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普陀城管桃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12345热线派单,反映辖区内某小区2楼住户饲养家禽扰民,要求予以处理。执法队员接单后,迅速上门核实情况,现场检查发现该户家中确有饲养9只鸽子,放置于防盗窗外的一个吊挂鸽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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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了解,鸽子饲主原系信鸽协会会员,这9只鸽子原先也是有证的信鸽中的一部分,但现已退出。饲主称其将这些鸽子作为宠物继续饲养,偶尔放飞也只为留个念想。

  虽在感情上非常能理解饲主的心情,但客观上这批鸽子已不属于信鸽行列,其饲养的行为现属无证;其使用的鸽笼位于阳台防盗窗外,也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对小区内特别是相邻住户的环境卫生存在一定影响;饲主虽然仅偶尔放飞,但鸽子放飞中产生的粪便、唾液等排泄物、分泌物也仍对公共环境卫生有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此,执法队员与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普法与劝说,向其宣贯《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饲主对于饲养信鸽和宠物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要求是清楚的,在主观上也愿意维护好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以及和睦的邻里关系,最终积极整改,将外挂的鸽笼自行拆除,主动将9只鸽子进行了扑杀。

案件启示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而信鸽具有其“特殊”性,饲主更加需要依法依规饲养。饲养人除应当根据《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持证饲养,搭建鸽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外,还应当遵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依法依规饲养宠物。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本市农村以外地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对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饲养信鸽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普陀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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