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违规上路行驶?这可不行!
发布日期:2024-03-25

 

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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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金山区张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有一辆挖掘机在路上行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这是极易对道路造成破坏引发道路安全隐患的行为,执法队员立即上前检查,并制止该挖掘机继续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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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调查,当事人祝某(驾驶员)认为目的地离原施工位置并不远,仅隔了一条马路,觉得找个挂车将挖掘机运过去比较贵,就选择直接开过去了。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并清除了沿路洒落的泥土。因其整改态度良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张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结合当事人整改情况并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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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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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掘机一般在工程内部作业,由于挖掘机的驾驶室相对较高,视野可能会受到限制,容易忽视其他车辆和行人,引起交通事故。同时挖掘机的重量较大,上路可能会对承重能力较差的地区道路造成损坏。本案中,当事人想着只有一小段路,于是就把挖掘机开上了道路,忽略了安全问题,这种现象要坚决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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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掘机如需上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也作出了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来源:金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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