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非机动车车库环境密闭、车辆易燃,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且车库位置相对隐蔽,不停放车辆少有人员出入,容易形成管理盲区。
基本案情
宝山区月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社区组在开展日常社区走访中,发现某小区地下非机动车车库有疑似违法建筑。该处加层由易燃的泡沫彩钢板搭建,面积约5㎡,使得原就狭小阴暗的出入通道更加拥挤。执法人员调阅规划图纸确认该加层为违法建筑,随即走访小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确认该建筑为某居民个人搭建,用于存放杂物。
整改前
处置结果
执法队员找到当事人刘先生,对其进行消防宣传和违建宣传,并明确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开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他限期拆除该违法建筑,清除消防安全隐患。通过宣教,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了上述违法建筑。
整改后
宝山区月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发挥城管社区工作室重要作用,不断加强与小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的沟通协调,做好宣传与执法工作,将小区内隐蔽性较强的相关违法行为消除于萌芽状态。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