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以来松江区城管局牵头与区生态局、区水务局等单位一起组织开展对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等施工过程中扬尘控制及车辆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控制的排查整治。在2月26日的一次检查中,松江城管小昆山中队的执法人员发现位于翔昆路平原街路口的某在建工地未安装噪音与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执法人员当即立案查处并约谈了工地施工企业负责人。
通过调查,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工地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七千平方米,其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根据施工企业提供的信息显示,其在12月15日与第三方某建筑工程经营企业签订了购买和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合同,并约定由其保证在线监测设备依法运营和启用,但其后直到检查时为止相关设备都未曾正常安装和使用。执法人员随即又约谈了负责安装维护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第三方建筑工程企业。经执法人员向公司代表询问得知,原来该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并未第一时间安排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其后又受到元旦、春节假期和恶劣天气影响,导致工人提前返乡未能及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案发工地位于翔昆路和平原街路口,周边紧邻翔昆苑和玉昆小区等居民小区,一旦发生扬尘环境污染,极易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在调查清楚本案详情后,执法人员向责任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有关违法行为。同时,执法队员又检查了工地的密网覆盖情况、喷淋设施和进出车辆冲洗设备等,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加强自查,使施工工地周边保持整洁,防止空气污染发生。
截止当前,该处工地已经按要求完成整改,确保在线扬尘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小昆山镇城管中队又与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局、区水务局等单位一起对该处工地的整改情况和扬尘治理措施进行了现场复查和指导。下一步,小昆山城管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依法处罚,并按照治理要求加强监管。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沪建质安联【2019】208号)规定:
郊区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相关设施应在施工许可证颁发起一个月内安装到位并投入运行。
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每增加10000平方米必须增设一台(套)扬尘在线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