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间无禁烟标识?罚!
发布日期:2024-04-07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

已进入第15个年头。

吸烟不仅严重危害我们的身体健康,

还是引起火灾事故的源头之一。

特别是在公共电梯内吸烟,气味散播慢,

不仅会影响后续的乘梯人,

乱扔的烟头还可能造成火灾隐患。

案情回顾

  近日,杨浦城管四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市民投诉,反映辖区内某商业广场公共电梯内的控烟工作存在缺失,无禁烟标识,希望城管部门核实并加强管理。接诉后,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至现场核查,发现该商业广场的2部公共电梯内均无醒目禁烟标识,电梯可闻到明显烟味,控烟工作未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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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队员现场取证后立即约谈该商业广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起初并不配合,表示不知道电梯需要张贴禁止吸烟标识。执法队员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教育,责令物业公司做好控烟工作,并严格按照《上海市控烟标识系统和设置规范》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同时,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依法对该物业公司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行政处罚。在之后的复查中,该物业公司及时在电梯内张贴了禁烟标识,切实履行控烟工作,达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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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四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结合自身职责,持续开展室内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及时发现违反控烟条例的违规行为,让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

普法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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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杨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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