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租房无需申请直接住?坚决遏制乱象!
发布日期:2024-04-07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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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普陀区城管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接到媒体举报,反映某公寓在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经与区房管部门联合检查,确认该公寓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检查中发现其中三份房屋租赁协议,公寓出租人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出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中心城区)》及《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涉嫌存在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该公司负责人在调查询问中表示,因经营困难,公寓空置率比较高,为了拉拢客源、促成交易,故没有按要求向区房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核。执法队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后经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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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要求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警示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租金的租赁住房。政府建设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为了让城市低收入居民“居者有其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经营方为牟取利益,违反相关规定将房源出租给未经审核或者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违背了政府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初衷。

  普陀城管将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同时与区房管局等部门通力协作,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巡查力度,确保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都能真正发挥作用,为真正有需求的住房者提供保障!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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