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提升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意识,松江城管方松中队积极落实工作要求,于近期依法对辖区内部分新开业的公共场所进行检查。江学路某公司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被处以人民币肆仟元的罚款。
案件简介
2024年1月17日,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江学路某公司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一家新开业的公司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次日,该店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其已开业1个多月,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4年2月21 日经复查,当事人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通过行政执法进一步提高商户主体责任及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意识,从而进一步全力优化公共场所安全卫生领域的营商环境。
普法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