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区江苏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武夷路某餐饮店有制售煎炸类食物的情况,遂前往查看。
以下视频来源于上海长宁城管
经查,该店后厨正在加工煎炸类食品,灶台上方的油烟净化装置电源灯正常亮起,但工作指示灯未亮,现场测试风机口无吸力,设备未正常启用。经执法人员提醒,后厨主管打开了设备。后该店负责人前往综合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当日在烹制食材过程中未正常启用油烟净化装置,后期将按规定开启。执法机关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长宁城管将不断完善辖区内餐饮油烟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多措并举改善油烟扰民的情况,营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