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整治跨门经营,打造整洁街区环境
发布日期:2024-05-08

 

  生鲜店往往以亲民的价格获得不少市民的青睐,然而从市容环境秩序的角度来说,生鲜店又最容易发生跨门经营、占道堆物、占绿毁绿及乱倒污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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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普陀城管长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巡查至清峪路某号生鲜店时,发现该店存在较明显的跨门经营现象,同时,门外绿化带也一片狼藉,存在占绿毁绿、“垃圾横飞”现象。执法队员进行现场取证录像,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向经营业主王某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在执法队员耐心劝导及普法教育下,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该为了贪图一时方便,随意将果皮、泡沫箱等垃圾扔在门前绿化带,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还对行人的通行安全造成了困扰。随即王某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即改正。

  下一步,长征城管将加强重点路段及创城点位的巡查执法力度,引导店铺文明经营、保障店铺周边人行道环境的整洁畅通。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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