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海发布了《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7.0版),为了更好地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静安城管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此背景下,按照规定,视案情发生原因、影响程度、损害结果及当事人态度等综合考虑,适度使用免罚清单。
案例一
——静安城管——
整改前
整改后
我们在巡逻检查中发现位于武定路的清美饮食店门前人行道上堆放了大量货物筐。经查,由于近期人手调整,店内员工紧缺,一时间来不及清理掉货物筐,只好暂时堆放在店门外。考虑到特殊情况,武定路不属于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且首次被发现堆物。我们要求店里做好货物框管理,确保不能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环境卫生,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予以整改。事后我们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符合整改要求。执法队酌情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容,予以了免于处罚。
案例二
——静安城管——
整改前
整改后
位于石门二路上的厦门银行近期在进行内部大面积施工,其已按要求向建管委申请办理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当执法人员巡查至施工处时发现现场未按照文明施工要求公示“施工铭牌”。经查,负责人表示施工工期较赶,获得《许可证》后就抓紧施工了,“施工铭牌”正在加紧制作中,马上就要做好了。我们了解情况后向施工方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我们复查,该单位已按照整改要求,制作完成“施工铭牌”并予以公示,整改符合要求。执法队根据《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条的规定予以了免于处罚。
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行政同时秉持城管721工作法,践行服务管理先行,在助力营商环境大背景下,视实际情况适用“免罚清单”,使行政执法具有温度,富有人情味,积极助力石门二路街道营商工作,为“营商环境7.0版添砖加瓦”。
普法小贴士
静安城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五条: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同时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以外 区域,且首次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条: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 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