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是城市文化、精神文明的重要版块,是市容市貌、街区景观的重要视觉效果,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不能随性而为,需要遵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4年3月25日,普陀城管执法局机动中队在曹杨路1888弄某号商业广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中一栋楼的28、29层楼四面外立面贴有“办公现房租售6216****”的户外广告牌,经测量长46米、宽9米,面积414平方米。经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协查,确认该广告牌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所属区域为一般控制区,截至2024年3月25日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属于未经批准设置。
执法队员向设置者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其整改。后经复查,设置者已按要求自行拆除涉案广告牌。并将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制定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