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整治小区外观破坏行为,守护家园美与安全
发布日期:2024-05-24

 

案情简介

  2023年年底,位于金山卫镇的某小区开始正式入住,而随着装修的推进,金山城管金山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陆续接到有业主拆除房屋外部百叶窗的投诉。拆除百叶窗的行为属于破坏房屋外貌,不仅破坏原有住宅结构,造成安全隐患,更不利于社区整体环境的建设和管理。针对这一情况,金山区金山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迅速入驻该小区,对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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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联动,体现处置速度

  由于该小区体量大、违法行为集中出现,金山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镇社建办、城建中心、派出所、物业、居委会等部门,切实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实现有效管理,加强日常巡查以及宣传工作,一经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之中。同时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从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约谈当事人、立案查处等多手段对拆除百叶窗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截至2024年5月11日,已完成56起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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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致变通,体现执法温度

  执法队在注重效率和严格性的同时,也展现了对居民的关怀和理解。面对一些因特殊原因导致百叶窗无法立即恢复的业主,执法队采取了更为人性化的措施。例如,对于那些在装修过程中不慎丢失百叶窗或已将其改为落地窗的业主,执法队并没有简单地采取一罚了之的方法,而是通过积极沟通,了解业主的实际困难,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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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处置,体现执法严度

  集中整治过程中,也存在部分当事人拒不整改、态度强硬,金山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严格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裁量基准要求,依法对当事人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但是,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希望通过这次的处罚,让当事人以及整个小区的居民都了解到破坏房屋外貌这类违法行为万不可取,让小区居民们的法律意识再高一点,让违法行为再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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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三)破坏房屋外貌。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金山城管金山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关注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杜绝该行为出现反复,同时继续同各部门联合,对该小区内出现违反住宅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来源:金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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