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是中国全国助残日。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不仅体现了对残疾人这一困难群体基本权利的尊重,更是衡量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杆。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有群众对此缺乏重视,为了自己方便就忽视了残疾人的权益。
2024年4月12日,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头桥中队的执法队员巡查至奉贤区头桥地区头桥中路时,发现某商户存在私设斜坡,占用盲道的情况。
经检查发现,该商户门前有部分无障碍设施(盲道)被占用。商户在该处盲道上浇筑水泥制造斜坡以方便客户进出。经测量,占用部分东西长2米,南北宽0.3米,计0.6平方米。
执法队员现场对该商户开具了相关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经复查,该商户于次日完成整改,恢复了盲道。执法队员依法对其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盲道)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对于无障碍设施,头桥中队高度重视,快速处置,及时恢复,为无障碍设施保驾护航。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实现社会参与的基础条件。保障无障碍环境就是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空间,就是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