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山城管石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辖区内居委会反映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挖掘道路设施。经现场发现,原本平整的路面已面目全非,碎石与黄沙抛洒在人行道上,影响行人通行安全,也破坏了市容市貌。
经过调查,该处的施工单位为XX有限公司,由于该单位现场无法出示挖掘道路许可审批手续材料,因此执法队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
次日,该公司负责人至石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调查,其承认了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并承诺将道路整改复原。鉴于其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执法队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了行政处罚。后经复查发现,此处挖掘的道路已被复原,现场已恢复原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接下来,金山城管石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关注辖区内治理难点、痛点,协同居委会联勤联动,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快速响应,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