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守护“脚底”安全,依法处置占用盲道行为
发布日期:2024-05-30

 

  近期,嘉定区外冈镇一家电动车经营店因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而受到了行政处罚。盲道属于无障碍设施之一,非法占用盲道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反映了少数市民缺乏对视障群体的关心意识,而且对视障人士的正常出行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嘉定区外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仙桥路段一家电动车经营店把待售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店门前的人行通道上,侵占了盲道,影响视障人士通行安全。收到建议书后,中队立即派执法队员核实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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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该商户确存在占用盲道摆放待售电动车行为,现场队员依法处置并进行了普法教育,指出盲道对城市文明和视障人士出行安全的重要性,要求店家始终保持店前道路的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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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中队将联合镇城运中心,加大巡查力度和监督力度,进一步提升网格化管理,不断增强公众守法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普法小贴士

  《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基层执法队伍,有职责依据检察机关开具的《检察建议书》对执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来源:嘉定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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