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心服务化解难题,疏堵结合执法有情
发布日期:2024-05-31

 

  近日,虹口区江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居民投诉,称小区某居民在公共过道地面上私自安装了一台增压泵,占用了物业公共部分,并担心其带来的噪音影响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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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执法人员迅速响应,上门核查后确认该行为涉嫌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并随即与当事人进行约谈。

  经了解,当事人家住顶楼,因水压不足导致热水器无法启动,故在公共过道上安装增压泵来提高水压,存在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行为。

  虹口区江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当即将相关情况上报并实施立案查处,依照执法流程,开具法律文书,并约谈当事人。

  然而,当事人一开始并不配合,以各种理由推脱和抵制执法。

  面对这种情况,执法队员并没有放弃,而是多次上门,联合居委、物业耐心细致讲解和宣传教育,使当事人逐渐认识到该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另一方面,执法人员联合物业、居委,经过多次讨论协商,为当事人提供了可行的整改方案。

  起初,因当事人没有相关的装修专业知识背景,对整改方案的可行性表示怀疑。通过沟通解释,当事人最终接受了整改建议,将增压泵移至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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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执法队结合自由裁量基准,考虑到当事人设置增压泵确实是由于用水困难,且违法行为暂时未对周围的居民产生影响,又及时做出整改,根据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免于处罚的行政决定。

  此次行政执法不仅体现了对法律的权威性,也展现了人性化执法的重要理念。执法队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合理需求,为构建和谐社区环境贡献了力量。

  虹城说法

  普法内容介绍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虹口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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