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你们的提醒!我们不了解相关情况才违反了相关规定。”
“现在都整改好了,多亏了你们耐心的解释,现在我们的‘门面’也是干干净净了。”
近日,闵行城管浦锦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浦锦城管中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饭店未经备案擅自设置户外招牌,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城市管理的相关条例,也影响了街道的整洁与美观。
执法队员告知商户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并详细解释了设置户外招牌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和备案流程。执法队员的专业态度和耐心解释,让商户负责人心服口服,承诺将立即拆除违规店招,并补办相关手续。
借此机会,执法队员向周边商铺普及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设置户外招牌时,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户们纷纷表示,通过这次普法活动“寓教于行”,不仅了解到了设置户外招牌的相关规定,还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今后,他们也将严格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浦锦街道综合执法队将持续加强对户招店牌的监管力度,落实常态长效管理,深化普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商户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同时,闵行城管也呼吁广大商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设置店招店牌,共同维护城市形象,合力守护城市安全。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招牌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户外招牌设置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创造条件、提供指导和支持。设置户外招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