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严防群租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4-06-05

 

  近日,奉贤区柘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城管社区工作室、“12345”市民热线反映某新建小区某户室内存在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情况。接到反映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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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进行对比房型结构图,发现该处房屋客厅进行了隔断该处卧室功能,阳台设置了卫生间,目前处于空置状态、无人居住,后期存在群租的可能。

  为了加大该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中队启动了三级督察机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制定执法处置方案,监督执法办案全过程,严格落实裁量基准,确保该类案件依法执法、严格执法。随后,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并协同居委、物业加强当事人整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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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其已按要求恢复原状,整改符合要求。同时,鉴于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性质但未经出租,故其违法行为属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范畴,经法定程序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

  普法小课堂:

  1、《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2、《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来源:奉贤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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